新的汽车消费税不会改变消费者购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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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宣布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自9月1日起,发动机排量在1.0升以下的汽车消费税将从3.0%下调至1.0%,而排量在3.0升至4.0升的汽车消费税将从15%增至25%,上调10个百分点。

排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增加了一倍。对于排量在1.0至3.0升之间的乘用车,税率保持在3%至12%之间,没有变化。

这条新出炉的税收政策显然意在抑制3.0升以上排量汽车的消费,刺激排量在1.0升以下小型汽车的市场需求。如果以此为目的,这项措施的导向无疑是正确的。不过就目前来说,受消费税上调影响较为严重的乘用车车型在整个汽车销售中所占比例仍然相对较小。

2008年上半年,汽车市场共售出约300万辆乘用车。其中排量在1.0升以下的仅有13.9万辆(占整个市场的4.6%),而排量在3.0升以上的乘用车只有2.1万辆(占整个市场的0.7%)。换句话说,排量在1.0升至3.0升之间的汽车占全部汽车销量的96%,而这部分汽车并未受到新的税收政策的影响。

税率调整后,中国各种排量汽车的消费税率在1%至40%之间。哪些公司会因此次税率调整而受益?生产小型汽车的制造商可能是最大的受益者。随着中国乘用车市场的不断扩大,低收入消费者纷纷加入有车族行列,从理论上说小排量市场将获得预期增长。在今年上半年售出的13.9万量1.0升以下汽车中,夏利、QQ、Spark和奥拓等品牌占95%以上。Spark由通用汽车在中国的合资公司通用五菱生产,奥拓由长安铃木生产。夏利和QQ分别产自天津汽车和奇瑞,均为本土汽车生产商。

尽管从理论上分析小型车市场将进一步扩大,但实际上这部分市场并没有取得增长,而且新的税收政策也不大可能改变这种消费模式。一旦达到有能力买车的经济水平,中国消费者似乎更青睐能够令他们有“面子”的中型车。我们在分析印度塔塔汽车开发的2,000美元Nano车型时也得出过同样的结论。中国汽车企业之所以还没有开发如此低价位的车型,正是因为中国的消费者不看好只有基本功能的小型车。

因此我们的结论只能是,消费税调整听起来很不错,但实际上并不会产生显著的效果。假设有一辆排量在1.0升以下的小型车,消费税为1%,还有一辆排量在1.5升至2.0升之间的较大型车,消费税为5%,它们的税赋差额仅为4%,这个数字似乎还不足以改变消费者的购买习惯。对于有能力购买油耗大的车型的消费者,15至20个百分点的税率调整之于他们无关痛痒。此外,即使税率调整会使部分消费者转向中型汽车市场,由于大型车市场的购买量本来就相对较小,因此税率带来的差异也不会非常显著。

 

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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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生活和工作的人都知道,签证在中国正成为一个越来越大的问题,以至于澳大利亚外交部长等人发出警告称,这可能对未来的商贸造成伤害。最近,澳大利亚外长斯蒂芬·史密斯在香港接受的一次采访中对记者表示:“中国政府应当认识到,这造成的潜在的实际困难。”这是不是奥运前整体从严政策的一部分,当奥运结束后就会开始放宽,我们以后才会知道。在这期间,个人和企业同样需要了解新的限制以及如何最好地加以应付。

为此,一位办公室设在上海的咨询顾问、即将出版的《Supertrends of Future China》的联名作者Jason Inch将有关签证问题的最新观点加以汇总,为我们提供了帮助。上周,Jason在他的博客China Supertrends上,谈到了北京创业中国精英会最近在上海举办的一场研讨交流活动,主题为“中国创业现状”。我有幸与张瑞展先生,正在给山东家庭电视购物带来一种全新模式的台湾企业家,和欧华律师事务所主管亚洲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事务的李大诚律师四人同分在一个讨论小组。

那天晚上,我们没有时间也没有机会探讨签证问题以及它给在中国的企业家带来的影响,因此Jason在他的帖子中进行了很好的总结。他提到了你应当了解的变化以及这可能对你个人及商务旅行计划的影响;他还建议了China Law Blog 博客上Dan Harris关于这个话题的一篇即时的帖子;以及China Herald上的几篇帖子。

我不想在此重复这些文章中的所有建议、观点和评论内容,只是供您参考。

 

仲裁:只是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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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街日报》最近刊登了一篇关于在中国仲裁的文章,分析了西方企业在中国提交仲裁或坚持在瑞典等更中立的地点进行仲裁的利弊。

文章本身写得不错,但它没有强调的是,在中国,仲裁只是解决法律冲突的第一步。无论申诉案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进行仲裁,要执行任何涉及中国的仲裁裁决,都必须走一趟中国法院,这带来了执行问题。

不管好坏,我拥有与当地法律系统打交道的丰富经验。鉴于其重要性,我在我的《与龙共舞》(Managing the Dragon) 一书中花了一个章节来讲这个问题:

与大部分人的想法相反,中国实际上拥有系统的法律制度,包括法院和可供申诉的仲裁机构。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公司法》,数年来几经修订,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06年。此举的核心点是中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但难点在于执行。

北京有一个国际仲裁法庭,由中国和西方法官组成,受理与中国合作伙伴的合同纠纷(或类似案件)。当我就在中国开办企业的问题开展调研时,我被告知,外国投资者或企业可在仲裁过程中得到公平的听证机会,外国企业实际上在大部分案例中都取得了胜利。我发现情况确实如此。

我们在中国的历史过程中,曾出现了三起仲裁案例,其中两起是由我们提出的,一起是由我们的中方合作伙伴提出的。我们起初并未意识到,但很快就认识到的是,取得仲裁胜利,得到仲裁裁决,实际上只是此过程中的第一步,也是较容易的一步。仲裁裁决的执行则是第二步,也是较困难的部分。因为执行工作归属中国法院系统,在申诉地关系较硬的一方占有很大的优势。

在第一起案例中,我们初来乍到,以为赢得仲裁就万事大吉了。拿着仲裁庭的裁决,我们赶到了申诉地哈尔滨的法院,结果却发现,我们的中方合作伙伴已经打点好了关系。尽管耗费了几年的精力,我们却毫无进展。

第二起案例在第8章中提到过,我们在安徽的总经理和中国合作伙伴违背几个月前刚刚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开办了一家竞争性工厂。毫无疑问,我们是占理的一方,并赢得了仲裁。但是这次,我们事先争取到了当地政府的支持。在由党委书记主持的一次会议中,我们挟胜诉裁决,请求他们帮助得到了我们想要的东西。我们甚至没有去过法院。

在最后一起案例中,在当地政府同意和鼓励下,我们后来售出的一家合资企业的中方合作方对我们提出了索赔,并进入了仲裁程序。(当地政府和我们一样对这家中方合作方多年的表现感到失望,相信如果采取独资形式,我们的业务会发展得更好。)我们赢得了这个仲裁,整个过程轻松地令人难以置信。从头到尾,当地政府都站在我们这一边,因此执行不成问题。

关于诉讼,我最好的建议是,不惜一切代价避免诉讼,只把诉讼作为最后的手段。诉讼的结果无法确定,而无论结果如何,都要耗费时间。在上述三起仲裁案例中,在任何中立的法律顾问面前,案件的结果都是一目了然的,但仲裁过程却要花费一年的时间。如果接下来,你还不得不到法院去使裁决得以执行,那么你很轻易的还要花上更多年的时间。而在这整个过程中,作为争议主体的企业会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中,发展不确定性的阴云始终笼罩在企业头上。在这种情况下,鉴于中国市场的激烈竞争,即使最终取得胜利,企业可能也要付出巨大的代价。

或许,避免在中国卷入诉讼的最好理由是,一旦你走上诉讼这条路,那么解决纠纷的所有其他途径都会被堵死。我们在每一起案例中都有这样的体会。一旦我们提出仲裁,地方和省级政府就觉得问题正在走法律途径解决,他们不想插手。一旦提起诉讼,你就别无选择,只能坚持到底。根据我的经验,协商是更好的途径。

话虽如此,中国的法律体系正一天天进步和完善。在政府的支持和国际法律专家的帮助下,有关中国的商业交易和合同的法律正日益走向成熟。它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法律框架不再有如此大的差异。但关键的环节依然在于通过司法系统的执行,而在这一方面,人际关系在未来一段时间将继续扮演重要作用。

文章引用了一起涉及百事公司和中国一家灌装企业的案例。作为合资协议的一部分,双方曾同意在斯德哥尔摩通过仲裁解决任何争端。后来,百事公司分别在两起仲裁申诉中,对其合作方提出了仲裁,称其违反了几项合同的若干条款,要求终止合资关系。主仲裁人是瑞典人,还有一位仲裁人由百事选出,站在百事的一边。两起仲裁都判百事胜诉,并于2005年结案。

就是这篇文章证明了我的观点所在。文章最后一段开头写道:“同时,百事公司尚未取得判决的赔偿……”最后这段话道出了一切。仲裁只是第一步,也是两个步骤中最简单的一步。在中国,执行才是见真章的地方。

 

达能/娃哈哈:从危机中学习(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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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所有表象判断,中外合作双方最著名的争端之一,达能/娃哈哈事件,正在迅速朝向最终解决的方向发展,其速度之快,令人回想起2007年中期争端迅速失控的情形。

此次争端的关键人物之一范易谋(Emmanuel Faber)在最近发表的一次声明中表示,因被任命为达能(总部设在巴黎)首席运营官,他将辞去他在中国合资企业的职务

这一举动使各方都挽回了面子,也为争议双方的建设性会谈铺好了道路。范先生在母公司喜获高升,没有人能对他返回巴黎稍有微词。另一方面,他的离开为双方创造了更大谈判空间。作为代表达能的谈判关键人物,他的继任者现在可以放开手脚,重新考虑公司在各种环境下所处的地位,适当做出调整或修正,而不用再考虑是否丢面子的问题――现在,“面子”对于外国人和对中国人一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面对谈判桌对面全新的对手,娃哈哈的代表们也能够更从容地修正以前划定的底线。艰苦而漫长的谈判仍在等着他们,不过此时未来协商的前景已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明确。

为什么在数月的僵持之后,争端双方突然取得了如此大的进展?在我看来,关键在于达能放弃了他们最先采取的典型的西方逻辑的解决策略,转而使用更为中国化的解决方法。在西方,提起法律诉讼通常是为协商铺平道路。在中国,法律行动的效果适得其反――它只能标志着谈判的结束。在中国,法律行动并不是争端解决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国家最好的法律策略就是不采取法律行动。

达能和其他公司的经验告诉我们,外国企业很难在中国赢得法律诉讼,而且还要为之搭进去大量时间。虽然获得有利仲裁的机会已比以前大大增加,但所有损失赔偿决议仍要由中国法庭执行――这就是外国企业所面临的典型困境,而我对于这种困境可以说深有体会。像达能一样在中国以外地区提起法律诉讼可能有助于追回资产,但对于解决中国国内的核心问题仍然无济于事。

尽管令人痛苦、沮丧乃至厌烦,与中国对手保持谈判与联络仍不失为解决争端的上上策。我相信,当法国萨科齐总统在11月的宴会上向胡锦涛主席提起达能事件时,上面的解决方法就是胡主席为萨科齐总统提供的建议。正因如此,此后达能立即放弃了通过法律解决争端的企图。随着所有法律行动的停止或暂时中止,双方都同意不再发表敌意言论,为建设性会谈做好准备。范易谋先生淡出画面,达能做出了进一步妥协。

从现在起,“妥协”就是一个代表合作的词语。双方都不会妄想通过谈判达到所有目的。考虑到双方之间的分歧以及争端发生以来造成的巨大隔阂,达能和娃哈哈的关系已不可能再破镜重圆。在最好的情况下,达能和娃哈哈将达成某种程度的协议,双方各自以互利的方式继续自己在中国和海外的业务。

达能/娃哈哈:双方同意休战(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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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做出改变策略、停止针对中方合作伙伴的法律诉讼的决定之后仅仅一周,双方就发表声明,表示已同意停止法庭征战,转向“和平谈判”,为这一起中外合作者之间最引人注目的争端寻求解决办法。双方在一份联合声明中表示:“双方都已同意暂时停止所有诉讼和仲裁请求,停止具有攻击性和敌意的议论,为和平谈判创造友好氛围”。

上周,《华尔街日报》发表了一篇报道,描述了这场争端,并介绍了达能做出停止针对娃哈哈法律行动这一决策的背景。(对于不了解这一事件的人而言,这篇报告提供了一份不错的大事摘要)。

达能集团表示,公司已暂停针对其一度怒目相向的中国合作伙伴宗庆后的法律诉讼,同时愿意停止其他法律行动,以促使宗庆后与达能达成和解。

对于达能抛出的橄榄枝,中方反应冷谈。总部设在巴黎的达能集团亚洲总裁范易谋介绍说,在上个月的中法首脑会晤中,两国政府发出呼吁,要求迅速、和平解决达能与娃哈哈的争端。此前,达能和中方合作伙伴在中国建立了合资企业,生产娃哈哈品牌的饮料。

双方政府的呼吁促使达能停止了在中国发起的六场针对宗先生的诉讼,这些诉讼指控宗先生作为合资企业的管理者之一,违背了受托人的职责。范易谋先生表示,如不出意外,达能将停止所有针对宗先生的法律行动,以期重新开始谈判。“我们需要为谈判创造和平的环境,”范先生如是说。

达能与娃哈哈在中国的合资企业生产娃哈哈品牌的瓶装水与饮料,是达能最重要的国际企业之一。在这次事件中,达能因为与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的争端而深陷其中。作为已创立十年的合资公司51%的股份所有者,达能指控宗先生在合资公司之外创立并持有与合资公司平行的制造商和分销商网络。宗先生并没有否认上述事实,同时指控达能也是一家不诚信的合作者,为娃哈哈的竞争对手投资等行为就是例证。

到底是什么促使达能改变了态度?下面两种因素之一,或是两种因素同时起作用,成为促使达能改变策略的推动力量。

首先,法国萨科奇总统在最近的北京国宴上向胡锦涛主席提到了达能/娃哈哈之争。毫无疑问,胡主席肯定表示,只要两家公司仍然在法庭上纠缠不清,他或其他中国官员都爱莫能助。我发现,中国官员对于解决争端能够有所帮助,但一旦闹上了法庭他们就会袖手旁观。一旦提起法律诉讼,政府官员往往拒绝介入,而选择让法庭做出判决。

第二,针对中方的诉讼最近得出的判决令达能感到不安。虽然达能声称,它赢得了中国以外地区的法律诉讼,但这并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达能在美国的法律行动旨在通过追索娃哈哈(或宗庆后)在国外的资产而赢得针对中方合作伙伴的优势,但对于解决在中国的核心争端却无济于事。

为使纯粹的法律策略取得胜利,达能必须赢得在中国的诉讼,并使判决结果得到执行――这已经近乎奢求。有意思的是,达能决定停止的六起诉讼全部在中国提起。根据近期得出的判决,达能可能已经意识到,它根本不可能赢得这些诉讼。

虽然娃哈哈初期对达能的和解信号反应冷淡,但各种迹象表明,各方正在施加压力促使宗先生重返谈判桌,中国政府无疑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当然,解决这样复杂的争端不可能一蹴而就,不过各方都已意识到,法律诉讼并非解决问题的正道。各方正在重振旗鼓,以期最终解决问题。毕竟,此次争端的和平解决符合所有人的最高利益。

达能/娃哈哈:达能兵败中国法庭(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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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达能求助于萨科齐总统的支持,以求解决集团与中国合作伙伴的法律纠纷的同时,它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它将在法庭上被各种问题所困扰――尤其是中国法庭。这一点可以说是确定无疑的,正如《国际先驱论坛报》12月10日的报道:卷入与达能集团商标争端的杭州娃哈哈集团周一宣布,该公司在中国赢得了一场针对达能高官的不正当竞争诉讼。

娃哈哈周一在一份声明中引用法官的话表示:由达能任命入驻娃哈哈合资企业董事会的嘉柯林(François Caquelin)被卷入不正当竞争,因为他同时还是合资企业竞争对手的董事会成员。

娃哈哈还表示,贵林中级人民法院正在考虑针对达能亚洲总裁范易谋(Emmanuel Faber)和该公司中国区总裁秦鹏的类似起诉。

达能集团在1996年与娃哈哈合作建立了企业。该集团指控与娃哈哈董事长有关的公司非法使用娃哈哈商标。

娃哈哈董事长宗庆后声称,向达能授予商标控制权的协议违反了中国法律,因此商标使用权仍归娃哈哈所有。

另据《财经杂志》周日引用宗庆后的话报道说,杭州的一家仲裁法庭也做出了对娃哈哈有利的判决:用于销售瓶装水、茶饮料及其他饮料的商标仍归中国公司所有。据这家杂志报道,达能仍拥有继续上诉的权利。

以上新闻摘要无不表明,达能/娃哈哈的法律纠纷非常复杂。无论是我,或是任何并非十分了解这一争端详细情况的人,都无法判断上述中国法庭的判决是否公平。关键在于,一旦双方在中国停止谈判,使争端进入法律层面,则通过法律途径之外的其他途径解决问题的道路就已经被堵死。

在法律诉讼开始之前,中国的地区、省级乃至中央政府都有可能出面促使双方和解。这就是尼古拉•萨科奇总统对胡锦涛主席提出的要求所能取得的最好效果。但是,一旦争端升级到法庭之上,政府官员――无论级别多高――都不愿插手干预,更何况现在法庭已经做出了一两项不利于达能的判决。因此,我认为高层干预没有任何成功的机会。

从这一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一条教训,那就是:在中国,我们应该采取除司法系统之外的一切途径解决争端,法律行动只能作为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一条出路。在发达国家,法律诉讼不失为获得竞争优势、将对手带回谈判桌的好办法。但是,根据我的经验,这条妙计在中国并不灵验。

达能/娃哈哈:高层干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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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间,我一直在搜寻有关法国大型食品饮料公司达能集团和娃哈哈之间争端的最新消息。娃哈哈是中国最著名的私营企业之一,也是达能在中国设立的39家饮料合资企业的中方合作伙伴。

今年初,这场争端在数周内一直占据着各种媒体的头条。此后双方似乎转为秘密行动,有关这场争端的媒体报道也日益罕见。

然而,新近当选的法国总统尼古拉·萨科奇(Nicolas Sarkozy)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的报道引起了我的兴趣。法国总统在与胡锦涛主席共进国宴时提到了这次争端,似乎向外界透露了一点讯息。

我的理解是,这次争端一定已经陷入了僵局,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已经无望解决,国家最高领导人由上而下的干预可能是解决争端的唯一出路。

借助母国高级首领的帮助,解决在中国陷入的争端,或推动争端朝向终点线进发,这是自中国对外开放以来,外国投资者们屡试不爽的战略之一。我承认自己就曾借助于这种战略,空中客车、波音等公司则一直在利用这条捷径达成新的飞机订单。我的联系人告诉我,通用汽车公司曾利用副总统阿尔·戈尔(Al Gore)访问北京的机会,获准在上海建立通用汽车组装合资企业。这家企业现已取得了极大成功。

这种战略到底效果如何?与解决争端相比,它在达成新交易合同方面可能更为有效。在任何国家,外国高层政府首脑到访都属于重大新闻,在中国尤其如此。任何大国首脑的到访都是一次表明中国已成为不容忽视的国际重要力量的最好证明。上周萨科奇总统的造访尤为引人注目,因为他在当选不久即出访中国,而过去历任法国总统都在就任至少两年后才访问中国。

在这样声势浩大的国家级高层访问活动中,创造一种和谐友好的氛围无疑对双方都非常有利,令双方都挣足“面子”。中国急于向到访的高官表现东道国的慷慨大度和对友邦的善意,因此加快了所有待议交易的进程。

另一方面,到访的他国首脑也要向他的国内选民们证明,他/她正在为他们的利益工作,因此他/她的工作人员在访问前数周就会不遗余力地向中国官员游说并增加筹码,以确保拟议交易获得批准。结果是:访问结束前,笑容满面的两国首脑一起站在镜头前宣布价值数十亿美元(或欧元)的新交易已顺利达成,两国之间的密切合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解决争端则是另外一回事。在中国产生的争端一般都非常复杂,争议双方各执一辞,互不相让。虽然双方宣布了数十亿欧元的空中客车新飞机和阿尔卡特-朗讯电信合同,但达能事件仍没有明显进展。仅是存在这种争端、且需要与对方的高层首脑商谈解决争端这一事实,就令双方领导人感到颜面尽失。毫无疑问的是,胡锦涛主席和萨科奇总统各自的工作人员已事前就此事进行了商讨,但他们得到的情况多少与事实真相有些偏离。

在这种环境下,我们能够期望的最好结果是,争端引起的关注能够促使中国高层领导人命令下级官员促进争端的解决。在有些案例中,这种结果已足以促使双方达成谅解。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争议双方仍要进行大量艰难的谈判。

中国玩具制造商感受召回事件的余震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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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日报》下辖的中文报纸《国际金融报》报道,长江三角洲地区的中国玩具制造商正在受到了“问题”玩具事件的余震影响。中国共有八千多家玩具制造商,其中多家位于江浙沪及其周边地区。 2006年,这些企业的营业额高达1,500亿人民币(195亿美元),为300万名工人提供了就业机会。

据《国际金融报》报道,2006年中国玩具制造商的出口额达到70亿美元,其中近半(32亿美元)销往美国市场。中国玩具的其他主要市场还包括欧洲共同体(EUC)、香港和日本。2007年1月至7月,中国玩具出口总额为41亿美元,同比增长24%,其中价值17亿美元的产品被出售给美国消费者。

但是,最近发生的美国玩具制造商召回事件以及“中国制造”危机已经波及到中国玩具制造商。多家小型生产商已经倒闭,大型公司的订单数量也锐减。江苏省南京市一家进出口企业的经理李蒙(音)对此评论道:“以前,美国和欧共体企业的生意很好做,我们总是很快就能拿到订单。现在却非常、非常困难。”李先生表示,为了得到订单,他必须付出比以往更多的努力,效果却微乎其微。在他看来,被召回的玩具确实是按照客户设计要求生产,85%的产品符合客户标准。他认为问题出在设计上,而欧洲和美国媒体却将矛头对准了中国制造商,这是明显的偏见。

这种观点也得到了中国以外其他国家的支持。据《中国日报》报道,两位加拿大商业教授即将发表一篇调查报告,证明近几年在美国发生的550起玩具召回事件中,约有80%的产品存在设计问题而非制造问题。

浙江省义乌市一家玩具公司的代表王小姐就问题玩具给出了自己的解释:“价格被压得这么低,不出质量问题才怪。现在义乌的玩具企业多如牛毛,竞争过于激烈。为了扩大市场份额,许多公司一再压低价格,结果有些生产流程被取消,劣质原材料取代了优质原材料。”她的结论是:“如此激烈的竞争必将带来不利的影响。首先,公司牺牲了自己的利润。一旦发生类似的召回事件,整个国家的声誉也将被玷污,导致更大的经济损失。”

另外一家上海出口公司的经理对外国客户提高质量的要求做出如下评论:“最近欧共体提高了玩具产品的安全与清洁标准,并增加了测试步骤。技术标准更为严格,产品成本也增加了好几倍。”他建议中国玩具厂商:“提高质量,实现多元化市场。既然我们在美国和欧洲遇到了麻烦,那就把目标转移到香港、日本和非洲市场。”

为提高短期销售业绩,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局长李长江向美国的父母们保证,中国制造的玩具是安全的,完全可以作为圣诞礼物。李长江表示:“圣诞节前,我们肯定会为孩子们提供更安全、更优质、更有吸引力的玩具。他们肯定会喜欢这些产品。”

达能/娃哈哈:没有胜利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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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如果合资企业双方关系破裂,反目成仇,那么双方都将成为输家。达能/娃哈哈案例就是这种情况。考虑到双方合作的广度与深度,这次事件对双方的伤害都非常深远。

受害人:合资企业及其员工

如果此次事件的确存在受害人的话,首当其冲的就是三十九家达能/娃哈哈合资企业及其员工。企业领导层解散,或扬言即将解散;员工和留下来的管理者拒绝接受达能的任命;分销方正在犹豫应该追随哪一方;分销人员则拒绝出售法国公司的产品。在公司管理面临的众多问题和不稳定因素面前,没有人能够集中精力于手头的工作,这种局面已经为销售敲响了警钟。争端持续的时间越长,合资企业的生存能力所受的危害就越大。

达能和它的中国战略

达能集团是《财富》500强企业之一,也是全球最著名的食品饮料集团之一。该集团在全球120个国家设有分部,旗下拥有数个著名品牌,包括新鲜乳制品品牌“达能”(Danone)和矿泉水品牌“依云”(Evian)。达能开设有70家中国工厂,在中国市场上的影响力不可小视。无论此次争端结果如何,达能的中国战略无疑都遭遇惨败。

中国合作伙伴与宗庆后

先生在中国开创了一家利润丰厚的成功企业,他与达能一起使双方的合资企业发展成为中国最成功的中外合资企业之一。虽然他和中方合作者建立起了娃哈哈的对手企业,实际上这种行为对达能合资企业所造成的伤害对他来说也是一个沉重的代价。除争端造成的财务损失外,宗先生作为中国著名商业领袖的形象无疑也受到了很大损害。

达能/娃哈哈:中国式争端解决方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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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产生争端的中国合资企业的合作双方,问题的关键在于,“什么才是解决争端的最佳途径?”在西方,提起诉讼不失为将对手带回谈判桌的好办法,但这种做法在中国只会适得其反。达能的上诉已成为一条导火索,迅速引发了中方合作伙伴对达能公司及其管理者的熊熊怒火,继之以无休止的法律行动。这种态势再次证明:在中国,法律诉讼永远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一步棋。上诉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很有可能使问题进一步恶化。

中国也设有针对中外合作双方的法律体系和仲裁机构,但真正的问题出在执法环节。根据我以往的痛苦经验,赢得诉讼换取的可能只是得不偿失的胜利。此类胜诉的执行都会由地方法庭负责,在那里,主场优势才是决定一切的法则――如果你拥有这种优势,很好;如果你没有这种优势,那么只能祝你好运。

达能在加利福尼亚发起了两起针对娃哈哈境外公司的诉讼,指控它们的中国子公司出售的产品与娃哈哈合资企业的产品雷同。达能还在斯德哥尔摩提请仲裁。中国的合资企业合同通常包含指定仲裁机构的条款,根据推测,斯德哥尔摩可能就是达能/娃哈哈合同中指定的仲裁区域。虽然对于外国合作者来说,在中国以外地区寻求仲裁可能更为有利,但有时这种行为并不必要。比如我们曾经发现,北京的仲裁机构就相当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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